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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体人〔2008〕23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为确保我局系统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得到全面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四、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处室、所在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和本人的意愿进行统筹安排。年休假可在当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休假的,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的,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休假工资报酬,机关工作人员报局人事处审核;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报局人事处审核,一般工作人员由本单位领导审批。
五、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的基础上,切实维护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权利。
六、审批程序:省体育局领导的年休假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年休假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局人事处备案;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的年休假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副处以上干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处室或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3.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4.年休假申报表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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