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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网球协会
浙江省网球协会

  浙江省网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国网球协会、浙江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浙江省体育局承认的全省专业性体育协会,是代表浙江省参加国际、全国、全省网球体育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是由全省网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和网球活动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网球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成立于1980年,下设秘书处。
  浙江省网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前提下,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资文明建设;促进全省网协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本协会与全国各省市网球协会、网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之间友谊与合作;加强本协会与有关国际网球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浙江省网球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浙江省网球协会的办公室设在浙江体育大厦1266室(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

  邮政编码:310004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

    联系电话(传真):0571-85106142

    电子邮箱:tizmsc_styj@zj.gov.cn

    网址:http://www.zjsports.gov.cn

 

浙江省网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社团名称为浙江省网球协会,简称“省网协”。其英文名称为“Zhejiang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ZTA”。

第二条            浙江省网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公

益性、群众体育组织,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浙江省体育局承认的全省专业性运动协会,是代表浙江省参加国际、全国、全省网球体育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是由全省网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和网球活动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网球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浙江省网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

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前提下,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资文明建设;促进全省网协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本协会与全国各省市网球协会、网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之间友谊与合作;加强本协会与有关国际网球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浙江省网球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体育总会、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网球协会的办公室设在浙江体育大厦(杭州

市体育场路2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浙江省网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体育法》和国家制定的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网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网球项目普及和提高;通过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为本项目的事业发展筹措、积累资金,以保障网球运动持续发展的需要。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全面负责本协会的业务工作管理;研究制定本协会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及全年工作计划;

(二)宣传、推广、普及网球运动,选拔培养优秀人才,促进浙江省网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负责各类竞赛工作的管理;

(四)负责本项的国际交往、联络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和注册网球俱乐部工作;

(六)研究和监制与本项目有关的器材和设备;

(七)管理和组织本项目的经营开发,培育和开发市场,筹集和建立本项目发展基金。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是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社会团体。其团

体会员资格是:全省各市网球协会,行业体协或行业系统的网球运动组织,网球俱乐部,均可申请获得浙江省网球协会团体会员资格。其个人会员资格是: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热爱网球事业,积极参加并为浙江省网球运动贡献自己的力量,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浙江省网球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浙江省网球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和推动网球事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或贡献个人力量。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在协会会长领导下,由在杭的委员以上成员组成委员会主持协会的常务工作,其日常工作机构,是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浙江省网球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中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委员、副秘书长若干名。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按规定授予荣誉职务。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网球俱乐部

(一)浙江省网球协会支持建立各级各类网球俱乐部。俱乐部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俱乐部须根据浙江省网球协会章程的原则和浙江省体育俱乐部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俱乐部的章程。

    (二)省级网球俱乐部须向省网协登记注册,市级网球俱乐部须向当地网协登记注册,并向体育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凡属经济实体的俱乐部,实行董事会管理体制;凡属社团的俱乐部,实行俱乐部主任负责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拔款和资助;

    (二)会费收入;

    (三)国际、国内企业厂商、社团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四)正当投资或从事的经营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旗、徽章及有关标志,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本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521浙江省网球协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网球协会第六届委员会成员名单

名誉会长:吕祖善  省长

          王启东  原省人大副主任                              

    顾问:李    省政协副主席

李德葆  原副省长

          于克家  原省武警总队总队长

          陈培德  省人大教科文卫副主任

          金霖俊  原省体委主任

    原浙江日报总编

        会长:孔祥有  原省人大副主任

副会长:郭剑彪  省交通厅厅长

吴鼎钧  省邮政公司总经理

胡建淼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

王加星  省体育局训竞处调研员

吴亚能  宁波市体育局局长

张蕴华  台州市体育局局长

祁淼荣  绍兴市体育局局长

傅祝华  原温州市港务管理局局长

黄华童  浙江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

周成建  美特斯邦威集团总裁

王俊杰  宁波华丰建设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朝峰  浙江三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济荣  中国星月集团公司总裁

高广亮  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秘书长:王元旦  省体总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陈剑影  省体总副秘书长

    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小球系主任

虞力宏  浙江大学体育部副主任

章新民  浙江日报体育部主任

麻显清  省人大办公厅

张为华  安吉县人大副主任

季守祥  浙江大学公体部副教授

委员:徐仁发  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小球系副主任

孙志敏  杭州体育馆馆长

    安吉县体育局副局长

    浙江大学体育系

王赛珍  温州市网球协会秘书长

    湖州市网球中心主任

唐之明  嘉兴市级机关工会副主任

顾绍祥  绍兴市体育中心主任

方润星  金华市体育馆副馆长

鲁旭昶  衢州市移动公司市场部经理

林申川  台州市体总秘书长

徐慧杰  丽水市网球协会秘书长

何文盛  浙江师范大学网球协会常务副会长

    舟山市体育局训竞处

蒋建伟  紫藤体育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