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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体总〔2007〕27号
各市、县体育总会,省单项体协、省行业体协: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
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决定》(浙政发〔2004〕8号)以及浙江省体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省体育总会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先进体育总会、先进体育社团创评活动。现将《浙江省县(市、区)先进体育总会、省级先进体育社团评定办法》、《浙江省县(市、区)先进体育总会评分标准》、《浙江省省级先进体育社团评分标准》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体育总会、体育社团工作。为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为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体育强省做出贡献,在促进浙江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1.《浙江省县(市、区)先进体育总会、省级先进体育社团评定办法》
2.《浙江省县(市、区)先进体育总会申报表》
3.《浙江省县(市、区)先进体育总会评分标准》
4.《浙江省省级先进体育社团申报表》
5.《浙江省省级先进体育社团评分标准》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县(市、区)先进体育总会、
省级先进体育社团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决定》(浙政发[2004]8号),《浙江省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推进全省体育总会和体育社团的各项工作,根据浙江省体育总会第七次代表大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县级先进体育总会、省级先进体育社团是指体育工作成绩优异,全面达到《浙江省县级先进体育总会标准》(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1》),《浙江省省级先进体育社团标准》(见附件5,以下简称《标准2》)的县(市、区)体育总会和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行业体协。
第三条
浙江省县级先进体育总会的评定对象为县(市、区)体育总会;浙江省省级先进体育社团的评定对象为省级单项体协、省级行业体协。
第四条
浙江省县级先进体育总会、省级先进体育社团的每一评定周期为2年。各市体育总会也要开展先进体育总会的评定工作,做到省市联动。
第五条 由浙江省体育总会组织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市体育总会申报的浙江省县级先进体育总会,以及相关省级体育社团申报的省级先进体育社团进行评定。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体育总会秘书处。
第六条
县级体育总会和省级体育社团分别根据《标准1》、《标准2》先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体育总会向市体育总会提出申请,省级体育社团向省体育总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浙江省县级先进体育总会、省级先进体育社团的评选活动,一定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
第八条
批准为“浙江省县级先进体育总会、省级先进体育社团”单位,由省体育总会授予“浙江省县级先进体育总会”、“浙江省省级先进体育社团”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在每一个评定周期,对新申报的体育总会、体育社团进行抽查,如发现未能全面达标的,不予评定;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对已被命名为“浙江省县级先进体育总会、省级先进体育社团”进行抽查,不符合《标准》的,取消“浙江省县级先进体育总会、省级先进体育社团”的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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