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浙江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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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崔玲 |
| [联系方法] |
0571-85061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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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公民 |
| 项目类型 |
核准 |
| 办理期限 |
15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第十条规定: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
| 受理条件 |
1、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3、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
| 办理流程 |
凡具备以上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社会体育指导员申请表,经所属单位和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体育局,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予以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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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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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省体育行政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与协调,按照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规律、特点和需要,制定工作规划,进行政策法规的引导与规范,对工作过程与结果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实施《制度》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省体育局职能处室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专门负责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采取培训考核与任用管理方式,建设和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模式和队伍体系。 |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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